西华科字[2005]6号
西华大学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使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特制定《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经 2005年4月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西华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 OO五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知识产权 保护 管理 办法 通知
西华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 专利权、商标权;
(二)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 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 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 校名、校标;
(三) 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三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属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学校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四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五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六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七条 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八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九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条 科技处归口管理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科技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鉴定、申报、登记、注册、评估及组织签订、审核学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在校分管领导的主持下会同校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组在申请、承接各类研究项目时,应就知识产权做出明确约定,项目组人员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凡参加项目人员,均应遵守申请书或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和学生申请职务专利、登记职务计算机软件、进行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许可实施时,应先向校知识产权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
1、职工和学生申请职务专利须填写《 西华大学 申请职务
专利的审核程序审批表》,按表中程序办理。(见附件一)
2、职工和学生申请非职务专利须填写《 西华大学 申请非
职务专利的审核程序审批表》,按表中程序办理。(见附件二)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的专利申请,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75)号公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的申请费、申请审查费、维持费、专利年费(专利授权后2年的年费)四项费用待专利授权后由学校报销;专利代理过程中的代理费及其它费用由课题组支付。
4、成都市政府对职务专利的专利资助金由校知识产权办公室办理,扣除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后由课题组(发明人)领取用于专利年费开支。
第十四条 教职工和学生的职务作品(论文、专著、译著等)须于发表出版的当年年底由作者交校档案馆存档并到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积极性,科技处为申请学校职务专利的项目组提供有关专利的咨询服务;对获得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项目组和优秀职务作品的作者按照《西华大学科技成果的若干奖励办法(试行)》“西华科字[2004]25号文件”给予奖励;对进行技术成果转让及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组按照《西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西华科字[2004]26号”文件进行分配。 专利授权三年后该专利未能转让、实施,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 , 发明人可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发明人自行缴纳 专利年费 ,组织专利实施,专利实施后收益的 5% 作为学校的管理费,其余部分归发明人所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