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和提供科技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2016年1月11日校务会研究,同意试行《西华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供科技服务的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16年3月7日
西华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供科技服务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各科研单位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更好地推动国家和四川的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科技服务,促进产学研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方案》(川委厅〔2014〕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所取得的各类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服务是指科技咨询、科技中介、项目规划、资源的评估与开发、安全评价和监测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科技处和大学科技园共同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的登记,代表学校参与成果转化的调研与洽谈工作,与项目组负责人共同参加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事宜的谈判,并以学校名义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技园是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和专业服务平台,负责科技园的成果孵化与转化,及其省内外技术转移中心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科技处,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作为私有财产占为已有。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享受权益,承担责任。
第五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在科技园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入园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成果孵化项目可认定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通过大学科技园及相关机构争取到的政府项目按照学校纵向项目管理,争取到的横向项目按照学校横向项目管理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科技园按其到帐经费收取5%的管理费,作为科技园发展基金(不能作为奖励费用)。
第六条 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涉及国家权益或保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第八条 非职务成果持有者自愿以职务成果进行成果登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成果转化。
第九条 科技处或科技园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监督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收益分配及岗位设置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让的纯收入分配:成果完成人90%,学校10%。
(二)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所持股份分配比例为:成果完成人90%,学校10%。
(三)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收益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学校对成果转化的收益,根据成果转化的项目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1.成果转化项目在200万元(含)以下,由学校科技处审批;
2.成果转化项目在200―500万元(含)之间,报学校科技处和国资处共同审批;
3.成果转化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校务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老师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设立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并在评定技术职称方面作适当政策倾斜,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工作。
专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每个专职科技成果转化岗每年应完成成果转化到帐经费:理工科200万;文科100万。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成果,该成果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不得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者(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签订保守技术秘密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凡我校各类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按规定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学校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华科字〔2014〕8号文件《西华大学科技园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附件1:《西华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供科技服务的规定(试行)》作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