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西华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已经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学术 道德规范 管理办法 通知
西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印
校对:刘兴伟 (共印10份)
西华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华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西华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西华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科技创新、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已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学术不正之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三章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引转他人成果,应注明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合法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含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者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学术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对于须经学校或者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九)学生(无论在校或已毕业)署名“西华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十)学生或进修人员利用西华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西华大学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十一)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三)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实验数据、捏造事实、篡改结论、调查结果及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四)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等行为。
(五)伪造学术情况:在填写和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六)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行为。
(七)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八)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九)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行为。
(十)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十一)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四章 学校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报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成立西华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成立西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委员任正副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监察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以西华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鉴定。
(三)接受有关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署名举报和投诉。
(四)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研究,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人事处或监察处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受理举报和认定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科技处受理对教职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举报;研究生部受理对研究生的举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部)受理对本(专)科生的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有责任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第十条 对教职员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处理,由科技处报告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工作,在30日内作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以及涉及教师的调查处理,分别由研究生部或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部)报告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工作,在30日内作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六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二条 凡本规范所适用的教职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学术处理为:训诫、撤销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暂缓职务晋升、撤销学术荣誉称号或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等。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进行处理;不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
(二)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
(三)属本规范第五条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处分。
(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以西华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属本规范第五条各项情形的,将违规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影响恶劣的行为。
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对学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按照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党员,需进行党纪处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处理、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人。
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纪委(监察处)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纪委(监察处)按照程序进行复议,提出复议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