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科技厅2010年第二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科技厅2010年第二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项目应按要求从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申请,并填报申报书。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申报,最终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一条 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查,符合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的项目,可以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六)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
(七)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八)经费预算;
(九)年度进度和目标;
(十)预期成果;
(十一)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
(十二)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六)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
(七)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八)经费预算;
(九)年度进度和目标;
(十)预期成果;
(十一)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
(十二)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进行可行性评审的项目,要有专家打分和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并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所有项目要经厅务会或厅办公会研究审议,对申请项目要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对评审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列入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将以联合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拟定,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核后统一制定,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经签约各方认定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九条 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详细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详细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计划任务合同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省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对省政府交办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和由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