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教[ 2012] 35号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财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对于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对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应用基础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科技基础条件专项、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以及今后我省新设相关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除间接费用计算额度和项目经费结余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外,均按照《规定》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将我省相关项目间接费用计算额度调整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二、对于省级相关项目经费结余,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川府发[2011]37号文件中有关结余资金清核注销的相关规定执行,除已经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结余外,其余一律注销。
附件: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科技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